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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 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三自”,英译名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缩写为“National TSPM”),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合称“基督教全国两会”或“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国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中国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国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上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二)坚持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巩固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
    (七)带领全国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海外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八)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服务;
    (九)本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本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中国基督教协会,做好中国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由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本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督促全国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推举名誉主席,任期到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和本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八条 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基督教全国两会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中国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该事项有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基督教全国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本会以及中国基督教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务会议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席会务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与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与主席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基督教第九次代表会议于2013年9月10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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